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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用的設備必須適應礦石(或礦漿)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工藝條件;必須滿足對生產能力和產品質量的要求。
2.選用的設備必須是工作性能可靠、操作方便、維護簡單、生產費用低、備品備件易于解決的國家定型產品或經過鑒定確認可推廣使用的新設備。國內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時,可申請引進國外設備或技術。
3.盡量選用與建廠規模相適應的大型設備,減少設備數量和系列數,以降低基建投資和生產費用,便于實現自動控制和管理。選礦主廠房一般不應大于6個磨礦系列。
4.同一作業應選用同一類型和同一規格的設備,設備臺數與設備的系列數相適應,以便于設備配置、生產操作和維修。
5.當設備串聯配置(中間無緩沖設施)時,下段設備的生產能力不應小于上段。
6.由于在確定主要設備作業率時。已經考慮了設備的檢修時間,所以在設備選擇時一般不考慮其整機備用;但對于易損件使用周期較短的設備,為保證整個系統正常生產應考慮適當的備用系數,如水力旋流器為20%—50%,過濾機為20%--25%,礦漿泵為50%—100%。
7.當設備選擇存在多方案時,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8.設備生產能力一般按公式計算(包括理論公式、經驗公式及理論加經驗公式)或按設備樣本數據選取(須對礦石性質等條件進行修正)。有條件時應按所處理礦石的性質和工藝條件類似的選礦廠的實際生產數據確定或校核,并留有適當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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